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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2号),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经济贸易流通职责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协调与指导,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它省重大工业项目布局的指导。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落实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逐步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落实调控政策;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它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情况;开展全省经济运行的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向全省发布经济信息;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
(三)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和落实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实施。
(四)提出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省内重大项目和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或协调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稽察特派员工作。
(五)研究提出青海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农村小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青海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建议;组织协调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耕还草规划的实施和落实;负责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宏观指导产业现代化。
(七)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省贫困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计划,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八)研究分析省内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物资商品的供求及总量平衡;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控;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现代物流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用好政府掌握的投资,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十)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水平的调控目标;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利用的政 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 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 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2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处(挂产业政策处牌子)
(三)综合处(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五)交通运输处(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六)能源处
(七)地区经济处(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八)农牧经济处
(九)工业处
(十)高新技术产业处
(十一)外资利用处
(十二)社会发展处(挂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牌子)
(十三)经济体制改革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十四)价格管理处
(十五)收费管理处
(十六)人事处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监察处
(十九)交通战备办公室
(二十)经济动员办公室
(二十一)西部开发办公室
(二十二)项目稽察办公室
(二十三)成本调查队
四、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在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二)保留西部开发办公室、项目稽查办公室、成本调查队。
(三)代管单位。
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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