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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2008-07-29 09:23:03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近日国家发改委针对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等问题,以发改外资[2008]1773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强调要求:一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改委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大局出发,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二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改委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三要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且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四要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耗能、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及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同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五要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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