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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7-08-30    

     最近,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动物防疫水平不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滞后,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而我省动物防疫体系十分薄弱,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意见》明确了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了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兽医工作机构。成立青海省兽医局,为省农牧厅内设正处级行政机构,承担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撤销省农牧厅畜牧兽医处,保留畜牧处,为省农牧厅内设正处级行政机构,承担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兽医局局长由省农牧厅1名副厅长兼任,省农牧厅设首席兽医师1名(副厅级,对外称首席兽医官),负责兽医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农牧局或畜牧局内设机构增挂兽医科牌子,核定科级职数各1名;县级农牧(畜牧)行政机构仍维持现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管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 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州(地、市)、县农牧或畜牧局原有畜牧行政管理职能不变。

    ——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合并省动物检疫站、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组建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其单位性质不变;将各州(地、市)、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与职能合并到州(地、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并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其单位性质不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其中,省级兽药监管执法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撤销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分别成立青海省畜牧总站和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撤销青海省动物疫病诊断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州(地、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分别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统一调整为“条块管理模式”。即:以县畜牧兽医机构管理为主,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逐步将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走向市场。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根据牲畜饲养量和农牧区实际情况,原则上农区每个村、牧区每个社至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兼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承担本村(社)动物免疫注射、畜禽标识佩戴、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免疫登记、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饲养畜禽统计等工作。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县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经费中,实行按绩付酬。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统一培训、考核后,核发《动物防疫员证》,聘用上岗,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意见》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兽医工作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以及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等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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