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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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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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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高度关注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做了战略部署,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
一、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一)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调研,在与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研究的基础上,2006年11月15日,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的报告》(发改农经 [2006]2528号),分析了当前国内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报告提出,目前,我国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已有了一定的基础。一是我国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生态补偿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生态补偿机制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各级政府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力度。以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为载体,实施了天然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大力开展了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等工作。同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开始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三是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已初步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四是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分析了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尚未建立有利于转变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揭示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源环境成本的绿色经济核算体系;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地区的扶持尚不完善;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稳定增长的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四是生态补偿的税收政策和生态补偿的收费及使用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五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的补助标准不统一,补助标准偏低,补助标准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补助覆盖面不高;六是跨地区、跨流域的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七是资源和环境的廉价和无偿使用普遍存在,造成经济社会主体缺乏珍惜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和动力。
建议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地区主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成本和生态效益得到有效补偿。目前的重点工作:一是建立生态补偿的测算方法;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和科学的投入管理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四是配合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继续研究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五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收费政策;六是建立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扶持制度和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制度;七是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区域与受益区域的协作机制;八是开展资源和环境使用制度改革;九是加强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为实现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目标,报告建议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调查研究工作;做好试点工作。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矿山生态治理和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要求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三)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7年8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意见指出,目前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意见提出目前应当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以及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等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二、外省市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一)浙江省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探索
2006年12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浙江省域内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意见指出:一是加强规划引导,支持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二是鼓励异地开发。加快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劳务输出,实现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双赢”。三是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河北、北京之间水源地生态补偿。官厅水库和白河堡水库是北京城市用水的水源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连续向其集中输水,同时,为降低水源污染,减少了工业项目,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做为经济补偿,从1995年开始,北京市每年向张家口支付2600万元的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林保护和水土保持等。
(三)东江流域生态补偿。负责给广州、深圳和香港供水的东江流域,协调建立了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下游的广东省每年拿出1.5亿元,交给上游的江西省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
三、我省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所做的工作
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2006年我委会同省社科院等单位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今年6月我委向省委、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有关政策建议》(发展改革委研究与建议第1期)、《关于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发展改革委研究与建议第2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政策建议。目前正在积极建议国家在我省三江源区率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试验区。(西部开发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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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召开加强东西互动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 下一条-> 西部地区上半年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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