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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意见

2008-01-02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三个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贯彻《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 12月14日,省政府召开第76次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我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意见。
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由于我省生态地位十分突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全省上下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我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体系和具体办法,为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尽快将我省“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下降17%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州(地、市),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到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扶持和建设一批节能减排项目,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支持;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建设布局,严格把好高载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加快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的审核工作;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增量不增污。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形成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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